bob百科知识详情

【中心】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翼城县人民检察组书记检察长 曾新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新形势,以及部分检察职能拓展调整的新变化,以及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正义等方面的更高要求,亟需检察机关有所作为,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期待。然而当前检察实践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必须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针对司法体制改革以基层检察机关出现的监督弱化等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思考意见。

  一法律监督工作现状

  长期以,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整体工作处于薄弱环节,实践,由于批捕起诉职能与监督职能的混合,批捕起诉往往被作为首要任,法律监督被作为附带性业,这势必造成监督职能的弱化,与我宪法人民检察组织法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是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与定位并不相称,法律监督职能并没有实际获得主业地位。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法律监督的具体职能和工作流程不熟悉不了解,通过法律监督维护自己权益的渠道不宽,法律监督工作的案源偏少。作为我们基层监督事项弱化的问题比较突出,尤其自捕诉合一后,立案撤案监督弱化的问题更为显现。从我去年市考核情况看,也恰恰证明了这一点。去年我监督立案6件6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2件审判活动违法5件;提出抗诉3件3人。另外,我们的民事行政监督及公益诉讼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差甚远。

  二法律监督弱化的原因

  一是检察官的监督能力不强。检察机关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要贯穿于检察办案,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由于法律监督业涉及范围广法律法规众多,专业性极强,这就要求我们的员额检察官具备高素能,要有发现问题的敏锐性,具备极高的法律素养和强大的法律知识储备。而工作部分检察干警法律基础理论薄弱,法律知识不够全面,法律监督能力不强水不高,不善于发现执法活动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公益诉讼方面检察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匮乏,专业素养与业能力要求不对等,加剧了检察监督工作的难度。

  二是监督工作主动性不强。有关部门重配合轻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对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监督意识不够,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少,缺乏开拓进取精神。同时存在应付式监督考核式监督。当前,对基层检察工作的考核大多数依然停留在以数量最大为优,以分数最高为胜的标准。基于考核压力,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为了考核成绩凑数拔高监督拆分监督,为追求数量,而忽视了质量,没有形成有影响力的案件。这样不但达不到监督效果,反而容易引起被监督者的反感。

  三是监督手段不够有力,监督措施方式局限性很大,造成监督工作刚性不足,监督实质性不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执行法律监督工作较为常见的监督方式是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而这两种监督方式缺乏一定的法律强制性和执行力,致使监督刚性不足,措施乏力,在实践难以有效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时工作,我们也只是通过发出通知立案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文书,对监督事项进行纠正,这在工作方式上偏行政化兼职化简单化,传导至监督效果上显得虚化软化弱化。比如刑事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进行监督后,公安机关虽然立案了,但却立而不侦,对这种消极侦查的行为我们无从监督。刑事抗诉和民事提请抗诉案件少。

  四是监督线索不足。对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没有得到充分行使,获取线索的途径很少。目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线索源主要是依职权发现与当事人申请两种途径。就拿依职权发现线索说,有的案件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而有的案件始终未能进入检察机关监督的视线。目前检察机关主动发现违法线索的途径主要是依靠在批捕起诉的过程审查案卷,而侦查人员的违法情况很少反映在案件材料,因此很难发现侦查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非法收集证据等违法行为。在当事人申请监督方面,因群众对检察职能尤其是民行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知晓度不高,民行职能宣传力度不够等因素影响,群众不知道寻求检察救济或积极性不高。

  五是工作理念跟不上新时代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法律监督工作处于相对劣势,这与检察机关自身重诉讼轻监督的理念也有关系。由于长期以的工作惯性,只将指控犯罪视为本职工作,往往只满足于做好批捕起诉工作,而忽视了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没有把依法监督纠正违法摆到应有的位置。我们的员额检察官在办案,有时仅仅以完成办案的态度工作,而没有牢固树立法律监督的理念,导致我们的监督事项弱化。还有我们的检察官有时会觉得不好意思监督,比如,对诉讼活动监督,总觉得提出抗诉好像是我们跟法过不去,故意找麻烦,或者有怕得罪人的心态,其实这恰恰说明我们的检察官思想定位有了偏差,一定要扭转过。通过我们的努力,两年,我的抗诉案件达到历史最高。

  六是人员配备不齐。检察官严重缺乏,当前我虽然名义上有9个检察官助理,但除去领导和年龄偏大的同志外,真正在助理岗位的仅有4人。虽然有招录的聘用制书记员,但目前远远满足不了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导致员额检察官在办案的同时还要兼顾助理或书记员的工作,繁琐的事耗费了检察官的精力,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解决法律弱化的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队伍的综合素能。首先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能力;其次是注重队伍的长期规划,及时补充新进人员,补充新鲜血液,形成层次和梯队化,以保证人员结构的合理化和科学化。结合市提出的打造全科医生式的检察官,在招录聘用制书记员时也要考虑其法律知识储备。现在高检也专门设立了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研究指导组,就是要把办案监督监督办案的理念真正落到实处。经过我们办案检察官的努力,我今年消灭了撤案监督空白,上半年监督公安机关撤案4件。

  二是转变办案理念。为进一步维护和巩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就需要理性面对改革,正本清源,走出认识误区,从本质上把握法律监督的属性,以克难奋进上下求索的精神去探寻强化法律监督的路径,从而彰显法律监督工作在我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像办理批捕起诉案件那样,同等对待法律监督事项的办理,把法律监督事项办实办好,不断提高法律监督事项的办理效果,解决法律监督的效果虚化软化弱化的问题。每个检察干警特别是我们的员额检察官都需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强化法律监督意识,通过我们每一个案件办理每一个法律监督事项的办理,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威力,这都需要广大干警在具体工作去落实。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掌握实情,明确自己的问题在哪儿症结在哪儿,拿出破解问题的实招硬招,更好地为大局服为人民司法。

  三是进一步增强监督主动性。充分用好接受控告申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两法衔接等台,借鉴以前办理职犯罪以案挖案的线索搜集和初查的经验,主动出击,解决目前监督工作面临的案源瓶颈问题。规范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对重大监督事项,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议复核到结案的完整流程,推动法律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利用诉权增加监督力度。针对社会公众和机关单位对被起诉普遍存在一定忌讳的情况,在被监督对象不配合调查检察建议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起诉权,如公益诉讼,在诉前程序阶段不能纠正的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向法提起诉讼,坚决维护法律监督权威。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为确保捕诉一体后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准确立案撤案,可以建立与公安联席会商机制,定期召开立案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信息享和疑难案件研讨会议,就侦查机关在立案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研究解决办法,建立刑事公诉与立案监督长效衔接机制。做到审查案件跟踪监督与相互配合相统一,使涉罪案件从监督之初到最终判决都在监督的视线内,确保立案撤案监督有条不紊地开展。

上一篇:【行业】漳州台商投资区主要领导到深圳开展招商考察活动 下一篇:【总结】边牧吃草是怎么回事